我省出台《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本报讯(记者 孙荣光)近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改革教师考核评价机制。
  《指导意见》在考核标准上强调“四有”、“四重”。把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标准,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着力构建多元开放、科学合理的教师评价机制,建立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制度。
 在考核内容方式上,《指导意见》要求学校要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和工作业绩,将教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评先树优、职务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特别提出“不得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不得简单以民主测评得票率确定考核等次”和“坚持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定评,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特别强调了完不成规定工作量的、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参加交流但不服从交流安排的等3种情况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10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处长祝令华表示,《指导意见》强调了师德的重要性,提出了不得评为优秀等级的三种一票否决的情况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十条底线,使教师清楚地知道不能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