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推进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

  本报讯(记者 胡怀旭)记者从4月14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教育厅等4部门日前出台《关于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
  《意见》指出,校长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每届任期一般3~5年)。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已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超过两个聘期(每个聘期一般3~5年)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同一学校校长、副校长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鼓励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及教师和教研机构人员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幼儿园)交流、支教。没有农村学校的市(区),应积极参与“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支持中小学校长教师在市内、省内跨区域交流支教。城镇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校长每次交流的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届。
  《意见》提出,要积极探索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设立中小学高级、正高级教师岗位,适当增加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和薄弱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推动县(市、区)域内城乡学校教育均衡发展。在特级教师评选时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适当倾斜。在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要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要加快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切实解决到农村任职任教人员的食宿问题。
  《意见》要求,各市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遴选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基本均衡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