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5-07-28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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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凯)日前,省教育厅出台《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严禁学生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进一步提高了大学生转学的门槛。
规程指出,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高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在生源地同专业或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我省明确规定,以下情况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六)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本科段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七)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八)研究生由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我省招生单位的;(九)跨学科门类的;(十)应予退学的;(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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