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 孙荣光)近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我省中小学教师在五年周期内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60学分。
 《管理办法》规定,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管理办法》要求,各学校应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
  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表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将修满规定学分作为教师资格注册、职称(职务)评聘和评选优秀的基本条件,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课程和学习机会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制度层面为全体教师的终身学习、专业发展提供了保障。政府为每一位教师提供平等的学习机会,使每一位乡村教师都能够走出来参加免费的学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