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 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发布日期:2015-02-12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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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士俊 范宗武
分步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是我省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突出亮点。逐步取消中小学校和校长的行政级别,是建设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原有青岛、潍坊2市试点的基础上,新增烟台、威海、菏泽3市开展取消学校和校长行政级别试点;在试点市建立健全校长选聘机制;试点建立校长任期交流制度和校长职级薪酬制度。这对于推进专家治校、教育家办学,对于提高中小学校办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教师队伍是教育事业的基础;校长队伍是教师队伍的核心,是教育事业基础的核心。在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进程中,我们的校长队伍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开拓进取,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取得了教书育人的丰硕成果,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但也毋庸讳言,在校长队伍的管理上,还存有许多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新形势的机制障碍。长期以来,把校长职务与行政级别挂钩;缺乏健全的校长选聘机制和考评机制;缺乏对校长的奖惩机制,有干好干差一个样的现象;对校长管理学校行政干预过多,校长缺乏充分的用人权、评价权、分配权。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提升校长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不利于调动校长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充分发挥校长的聪明才智,从根本上不利于学校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取消中小学学校和校长行政级别,实行校长职级制管理,符合校长职业的实际,具有鲜明的导向性。校长职级取代行政级别,更加凸显了校长岗位的职业化、专业化,引导校长在职业化、专业化的道路上砥砺前行,也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长期从事校长职业。取消中小学校和校长行政级别,打破了学校间管理人才交流的制约。原行政级别高的学校管理人员完全可以到原行政级别低的学校施展才华,这对于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对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意见》提出,根据办学成绩、专业水平、教师认可、同行评价等确定校长职级,根据校长职级确定绩效工资标准。这就解决了校长干得好与干得差一个样的现象。《意见》还提出,特别优秀的校长经批准后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延长退休年龄。一位特别优秀的校长的成长需要漫长的历程,是教育事业最可宝贵的资源之一。延长其退休年龄的政策使他们在治校经验达到炉火纯青的阶段时,能够增加为学校服务的时间,避免了精英学校管理人才的浪费。
关心校长职级制改革的人们,有两个较集中的问题。一个是校长职级制会不会改变党管干部的原则,一个是能不能保证职级制下的校长管理好学校。对此,《意见》给予了明确的答案。
关于第一个问题,《意见》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意见》在规定校长任职资格时明确了三个要素,即政治要求、职业素养和专业标准。政治要求放在首位,保障了校长职级制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时,《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学校党建工作,要求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监督保障。
关于第二个问题,《意见》给出的举措是建立健全校长选聘考核机制、扩大中小学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管理治理结构、建立多维多元的学校评价机制。建立校长后备人才制度,通过现职优秀副校级干部过渡、优秀中层干部公开选拔等方式,将具备校长资格的后备人才纳入校长后备人才库管理。这就从源头上保障了校长队伍的人才素质。具备任职资格、按照校长选聘机制选聘到任职岗位的校长,根据相关评定标准评定校长等级后,要在聘期内接受学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扩大中小学校办学自主权,主要是扩大了学校的四种权利,即:校长在副校长提名、中层干部聘任、教师聘任等方面的用人权;学校在教师职称评聘、评先树优等方面的评价权;在绩效工资、优秀教师激励等方面的评价权;在内部机构设置、课程开发、教育质量评价等方面的管理权。这些权利的扩大为校长管理好学校提供了充分施展才智的平台。扩大了办学自主权,要用完善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运行。《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同时,《意见》还通过建立多维多元的教育评价制度对校长的办学进行监督。
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作为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的关键环节,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对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分步推进,必将有力地激发起中小学校长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成长为教育家的热情,必将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在校长专家办学引领下的好学校,必将使基础教育的整体面貌发生深刻而巨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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