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规范处理群众投诉学籍管理问题
发布日期:2014-11-18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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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信息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学生和家长,规范处理群众投诉的各类学籍管理问题,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今后,因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被投诉单位,由负责办理投诉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下发核查单核实情况,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核查单。
通知指出,在责任主体方面,所投诉问题只涉及一所学校的,该学校的直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理责任单位。如涉及两所学校,两校共同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理责任单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业务主管部门承办具体工作。处理层级有争议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裁定。处理责任单位在核实情况之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办理意见,并以督办单形式逐级下发至具体承办单位。具体承办单位在收到督办单之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按要求办结,并填写办理情况,将督办单及时逐级反馈至处理责任单位。处理责任单位在确认处理结果之后,应及时告知情况投诉人。
通知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落实包括省级自建系统在内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定级备案、等级测评与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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