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本报综合消息 记者日前从教育部获悉,《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规程》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据本规程及学校章程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明确理事会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职能,增强理事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参与学校相关事务提供条件保障和工作便利。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