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严查学校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
发布日期:2015-07-31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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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孙军)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工作,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日前,青岛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文化执法局、市城管局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明确提出“四不准”。
据了解,凡在青岛市面向社会招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路牌、灯箱、印刷品等媒介或形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未按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进行虚假宣传,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行为,均在整治范围之内。
“四不准”是:一、学校不得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二、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四、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对于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学校、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所设置的户外招生广告,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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