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

  本报讯(记者 黄玲)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落实2014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的通知》。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我省确定3993名赴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对象。
    据悉,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规定,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共同承担。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通知指出,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