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逐步放宽随迁子女入学和升学条件限制
发布日期:2014-11-11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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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凯)近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随迁子女纳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范围,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困难资助等方面,保证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消除所有存在歧视的条件。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政府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统筹考虑人口流动趋势和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保障符合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以及高中学校入学或考试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公平享有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的接受教育权利。各地要合理制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并逐步放宽随迁子女入学和升学条件限制。
各地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申报登记制度,提前公布入学(入园)条件要求和有关手续办理流程,有序开展入学(入园)、申报和登记工作。对于符合入学(入园)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和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校学位不能满足需求的,可采取购买民办学校服务的方式予以安置,保证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都有学可上。随迁子女流出地在每年秋季开学前要对本区域内适龄户籍人口入学情况进行核实,加强与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为随迁子女顺利入学提供必要帮助,确保本区域内所有适龄儿童按时入学。
各地要将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建立随迁子女就学档案,加强与随迁子女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对随迁子女就学情况实施跟踪管理,防止学生辍学。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困难资助等方面,要坚持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消除所有存在歧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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