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理顺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发布日期:2014-10-28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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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高原)10月17日,省政府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及省级中职教育管理权限的通知》(鲁政字〔2014〕190号),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和省级中职教育管理权限进行调整。至此,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完全理顺。
自2014年9月1日起,省级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工中专、农业高中、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高等职业院校、本科高校等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学籍学历、考试招生、就业指导等权限下放到各设区市。
本科院校除特殊情况外不再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和省技能型特色名校,除因举办初中后5年一贯制职业教育外,原则上不再举办中等职业教育。2011年以来连续3年未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再以原批准机构名义继续办学。
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名称的规范和清理,逐步取消一校多名、一校多牌。学校最多可加挂一个牌子,不得使用“职教中心”、“职业教育中心”作为学校名称。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规范的学校名称进行招生、教学、颁发毕业证书等。各市要在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中等职业学校名称的清理规范工作。
自2015年1月1日起,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不再下达普通中专招生计划。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普通中专就业报到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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