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逐步完善教师交流轮岗制度
发布日期:2014-08-14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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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陈敏)近期,济南市进一步探索完善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该市自2016年起,凡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人员,评选特级教师和市级及以上模范、名师以及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必须具备异校交流轮岗一年以上经历(含正在交流期间)。交流轮岗经历和业绩将作为教师评聘的优先考虑因素。
据介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中,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的教师,原则上都要分批进行异校交流轮岗。
教师交流轮岗的数量、时限以多少为宜?交流轮岗期间人事关系是否变动?面对这些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该市教育局做出了明确界定:各县(市、区)每学年实际交流的教师比例控制在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总数的10%~15%,交流轮岗时限一般为一至三学年。交流轮岗期间人事关系是否变动,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为保证教师交流轮岗的效果,该市教育局打出了教师交流轮岗“组合拳”,即区域内交流轮岗、名优教师交流、城乡对口交流、个人主动交流等四种交流轮岗方式自由组合、同步推进。其中,区域内交流轮岗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行政指导方式推进,每年度制定年度交流计划,下达交流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教师实行计划指导下的交流轮岗。各县(市、区)可视实际情况成立教育集团、联盟或学区(简称集团),由一所优质学校带动2~3所薄弱或农村学校,在集团内部实行跨校交流轮岗。
济南市教育局规定,特级教师、名优教师采取互派挂职、学科互补等形式进行交流,获得特级教师、名优教师称号者,原则上要在获得称号下学年参加跨校交流。济南市同时确定建立城区优质学校与农村学校对口交流制度,实行城乡学校间相互交流、对口支援。城区学校派出教学经验丰富、事业心强的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农村学校选派积极上进、有培养前途的年轻教师到城区学校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
除了由“官方”组织推动的三类教师交流轮岗方式外,如教师个人有参与交流轮岗的意愿,还可自愿提出到相对薄弱学校、农村学校交流的申请,经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进行交流,并将人事关系转到所交流的学校。
“教师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以政策引导、区域统筹、因地制宜、优质公平为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教师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是形成教师队伍的科学、有序、合理流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济南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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