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出台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20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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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周晶元)“学校出入口、楼梯、教室、走廊、活动区等重点部位应当安装全覆盖的视频监控探头,确保无监控死角。”近日,《淄博市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对全市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将全市民办全日制学校的安全工作纳入淄博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统一管理,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来做的。全市民办学校都要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淄博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民办学校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标准做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出入口、楼梯、教室、走廊、活动区等重点部位应当安装全覆盖的视频监控探头,确保无监控死角,无摄像头损坏;设置监控室,工作时间内由专人实时监控;视频监控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学校应安装1个或多个高音警报器,设置固定或者遥控报警按钮的紧急报警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有条件的学校在教学区域应当安装可与消防及紧急疏散报警装置联动的门禁系统。有条件的学校在校园要害部位应当安装红外线报警系统,并与校园监控室联网。民办学校应完善校园人防建设,在校生(同一时间段在校学生)200人以下的在学校出入口设立专门的警卫岗;在校生200人以上的在学校出入口设立专门的警卫室。同时,民办学校要配足专兼职保安人员,在校生5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在校生50人以上(含50人)2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在校生200人以上(含200人)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3名;在校生500人以上(含5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寄宿校应当增配保安人数,以适应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物防建设标准要求民办学校本校教学区与其他机构等外界实行物理隔离;校内要害部位要安装防盗门窗等防护设施;配齐防卫器械。
《办法》规定将民办学校安全管理作为全市民办学校年检的重要依据。同时,为了防控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没有办理校方责任险的民办学校(主要是民办培训类学校)办理办学者责任保险,提供商业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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