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县域教育均衡发展有了法规“硬杠杠”
发布日期:2010-01-21
来源:《山东教育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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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范宗武)“如果说,以前县(市、区)域内进行教师交流,是一件可做可不做的事;那么,今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师交流制度就是一件必须做的事。”日前,一位县教育局长对记者说。
据了解,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建立教师交流制度。应组织校长、教师在城乡、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并在教师培训、岗位设置、职务评审、骨干教师配备、学科带头人培养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给予倾斜。
条例还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帮助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提高整体教育教学水平。
针对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调整、配备教师,确保教师的学科、年龄和职务结构合理,重点保障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的偏远农村地区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教育厅法规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经过多年的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问题已不再是教育教学设施的差距,而是教师和校长素质的差距,《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即在法律层面对教师、校长的交流做了明确规定,使之有了“硬杠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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